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TX3—108—GC035设备缺陷管理法律规范(试行)2024-03-22 发布 2024-03—22 实施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设备缺陷管理法律规范第一条范围(一)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缺陷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缺陷分类及消缺的程序、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二)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条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偏离正常情况的各种异常情况,本规定进行的缺陷定义以登入华能桐乡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缺陷管理系统的缺陷为统计依据
(二)一类缺陷:涉及人员及设备安全、运行方式更改、保护投退、主要辅机失去备用、对机组厂用电或能耗影响较大、或者影响环保,机组必须停止运行才能处理的缺陷
(三)二类缺陷:虽然影响设备出力、经济性和安全可靠水平,但机组可维持继续运行,且在运行中临时无法解决,必须在停用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后才能解决的缺陷
二类缺陷分为可控缺陷和不可控缺陷
可控缺陷:是指二类缺陷中经实行一定的措施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主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不可控缺陷:是指随时可能引起主设备停止运行的缺陷
HTX3HTX33
三类缺陷:除一、二级缺陷外的其他缺陷,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主要指文明生产、一般土建、一般照明、油漆方面等的缺陷)
运行人员:是指运行维护部的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是指检修、维护班组部门人员,包括维护项目部以及其它外协维护人员
第四条职责(一)厂长1
是全厂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设备缺陷管理体系
(二)生产副厂长1
负责一类和重大设备缺陷处理方案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