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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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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网贷管理暂行方法为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进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讨论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与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进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适用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方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方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当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当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当客观、真实、全面、与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当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根据“鼓舞创新、防风险、趋利避害、健康进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进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与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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