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 协议视角下司法保护论文 一、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定,TRIPS 协议只在第 61 条中有所体现,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实行刑事措施,但其规定较为笼统:一方面,仅要求各成员国对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进行刑事司法保护,这就使得各成员在操作过程中的自主权很大,需要自己决定在众多刑事措施中(包括罚金、监禁及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物品)实行何种具体的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对于何种程度的盗版符合“具有商业规模”,该条款亦无具体规定,而是让成员国“根据其法律”进行规定,只对各成员国具体规定时所要遵循的规则作了两方面的概括,其一,所规定的处罚要符合同等严重性犯罪所受到的处罚之水平,其二,所规定的处罚能对盗版违反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 TRIPS 协议的差距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方面的差距 第一,我国对证据的规定在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证据规则》第 75 条的规定与 TRIPS 协议中有关证据的规则最为相似,通过仔细讨论法条可以发现两者适用的前提并不完全相同,TRIPS 规定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在提供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后,只要指出对方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即可,我国则规定一方当事人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可见,我国的规定比 TRIPS协议的规定更加严格一些,使知识产权人运用该条规则的难度加大。 第二,我国的财产保全与临时措施相比,相同点在于都是可能针对财物实行的强制措施,区别在于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与诉讼有关的财物,临时措施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和被诉侵权的商品。我国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与临时措施虽都有立即停止现实侵害的作用,但差别在于目的不同,先于执行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例如追偿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酬劳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且情况紧急不实行先于执行的话将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临时措施是为了在侵权活动发生之际,实行有效措施来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行为。可见,TRIPS 协议的临时措施比我国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就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全面,我国相关制度应就此差距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和 TRIPS 协议接轨。 (二)刑事措施方面的差距 TRIPS 协议中只提到对有关商标和版权领域内具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