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1997]26 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 15 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 缴费满 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个概念,认为缴够 15 年(含视同缴费 )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
一方面,所谓 缴费满 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 15 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
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
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
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
过渡性调节金=99 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 129 元);3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
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 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