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24]291 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范围可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的建筑或区域
第四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三)防水工程质量; (四)栏杆、护栏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已经选定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绘制分户验收平面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在图上按一定顺序标注分户验收记录中涉及的房间、门窗、栏杆、防水部位编号,确保验收记录明确、真实,具有可追溯性
(二)分户验收可分阶段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