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2024〕第 5 号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 2024 年 8 月 21 日第 34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四月十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