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3、《广州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 3号)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4]第 2 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3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24、2、1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7、295广州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0、7、16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4、1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 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11、18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11、19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4]国人防办字第 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24、2、21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共 68 项)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共 37 项)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不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纳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