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1) 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登记注册: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入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付。合营各方如违反规定,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作出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合营各方不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将给予处理。年检制度: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容包括:检查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在经营期限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根据规定办理开业、变更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在或拒绝在中国境设置会计帐薄,对合营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根据核准登记的事项与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根据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以下规定:注册资本总期限50 万美元以下(含 50 万美元)一年50 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 万美元)一年半100 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二年300 万美元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0 万美元)三年1000 万美元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与《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招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