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購置改善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年培訓器材設備案契約契約編號 97-01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以下簡稱甲方)与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文件与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招標文件与其變更或補充。(二)開標紀錄。(三)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四、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与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五、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六、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前款無效之部分,甲方与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八、契約正本 2 份,甲方与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1份,由甲方留存。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履約標的乙方應給付之標的与工作事項:詳如標單、規格与數量說明內容。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新台幣 元整,驗收合格後 1 次付清。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 1 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与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与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与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