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996 年 6 月 17 日财政部财会字 19 号发布
同时废止 1984 年 4 月 24 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沟通、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