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送审稿)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 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本规编制组在广泛调查讨论,仔细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则;2.术语;3.套空间,4.共用部分;5.室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 住宅套型分类与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与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容。 本规由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居住建筑与设备讨论所(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本规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 本规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汁讨论院建筑工程学院市建筑设计讨论院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中南建筑市建筑设计讨论院省建筑科学讨论院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建筑大学市建筑设计讨论院本规主要起草人员: 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锡虎 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耀培 朱昌廉 桂文 华宁 1 总则 1.0.1 为加强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竣工验收标准,制定本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也可参照执行。 1.0.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场地的随工质量检查,与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 1.0.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系统的各种设计技术文档与资料; (2)隐蔽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工程施工记录; (4)系统调试报告。 1.0.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应为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0.6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系统功能检测与技术文档验收等容。 1.0.7 系统功能检测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防、建筑设备监控、家庭智能化与物业管理等子系统的功能检测。 1.0.8 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应按设备实际安装数量 5%。10%的比例抽验,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 10;抽样时,应注意地理位置分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