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与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别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舞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讨论,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实行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实行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