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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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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规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45 号)和《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2024〕28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围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对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或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属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分配结果公平和运营管理规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退出和纠错的联合办公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事宜,实行定岗定责,确保人员稳定。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县人民政府设立隶属于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本行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从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第二章 准入管理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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