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题名】: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副题名】:【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科技教育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号】:SL18-91【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1 年 12 月 1 日【标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水农水[1991]14 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 的通知水农水[1991]14 号为统一渠道防渗工程技术标准,满足渠道防渗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由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科技教育司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委托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厅、湖南省水利水电厅主编的《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经部审定,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其名称与编号为:《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自 199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主编单位和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并由该司负责解释。该《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1991 年 9月 26 日【全文】:本规范用词说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统一渠道防渗工程的技术标准,提高设计、施工、测验和管理水平,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农田灌溉、发电引水、供水和排污等渠道防渗工程。第 1.0.3 条本规范包括土料、水泥土、砌石、膜料、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等六种材料渠道防渗工程的设计、施工、测验和管理等有关技术规定,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详见附录一。其中灰土、三合土、四合土、水泥土宜用于温和地区的渠道防渗工程。第 1.0.4 条渠道防渗工程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满足如下技术要求:一、渠道防渗工程设计,应掌握渠道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文件资料,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经久耐用、运用安全、管理方便。二、渠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