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全 国 工 贸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化 考 评 办 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24 〕23号) ,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法律规范》(AQ/T 9004 ),法律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行企业申请、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评审单位颁发证书、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 设区的市,州,下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貳)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人员死亡不超过2 人
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人员死亡不超过3 人
第六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采纳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 分,评审标准如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90%以上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80%以上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分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 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