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进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坚持实事原则;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 责任问责对象第四条 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围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三章 责任问责的容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三)违反《技术规、标准》等法规与《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与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