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与适用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和(或)2024 年《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24 年《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24 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与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市行政区域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5 月 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2024〕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 2001 年《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24 年《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与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 2024 年《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与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4〕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24〕110号 ) 、 《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24〕57 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