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24]99 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 4 月 1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 1);(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干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七)全部材料应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