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点评酒店分立转让中的税收筹划发文日期:2024-04-01【案例情况】出于专业化运作及战略进展的考虑,A 集团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其下属的 B 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建设中的酒店剥离出去,单独成立公司经营该酒店,酒店直接控制权上移至 A 集团公司。目前,B 公司账面上这一在建酒店的净值为 2.3 亿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 亿元,占地面积约 2.8 万平方米,现造价支出 3000 万元),经估算该酒店总造价约 54000 万元。 虽然从 A 集团公司角度看,重新配置在建酒店仅是酒店所有权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但根据现行税法,这一变化将可能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很重。 根据实际情况,税收筹划的目标为:A 公司直接控制酒店,并使总税负最小。 方案一:B 公司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再转让 B 公司所持有新公司股权给 A 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91号)的相应规定,B 公司实行以酒店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将来再转让新公司股权,也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21 号)同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考虑到 B 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其实行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的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75 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注:本规定从 2024 年以来一直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