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别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与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与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别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 讨论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