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建设论文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布赫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的五点建议:一、牢固树立农业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农业法》的贯彻实施”。① 1998 年 10 月14 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和“进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江泽民总书记于1999 年 6 月 11 日主持法制讲座并作《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阔农村人口的积极参加,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和“就继续推动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了四点要求: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在广阔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已提到农业进展与稳定的议事日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 10 多部农业法律、40 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 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法制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进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⑴在农业立法上看,存在农业立法滞后、薄弱、层次低威摄力差、质量不高,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义务性法律规范多而权利性法律规范较少,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原则性强、法律规范性差、可操作性差,许多重要农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⑵在农业执法上看,存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业执法主体混乱、甚至错位,农业执法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业执法人员素养不高、执法行为不法律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无法依法行政,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⑶在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来看,存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业仲裁机构不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