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对1972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制订和修改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各项费用划分规定》,现一并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进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基本建设工作要进行整顿,要加强管理。1972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经过试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并根据当前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如下:一、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进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包括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安排的投资和地方、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分部门、分地区的投资额,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由国家确定,统一安排。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建设重点和投资计划指标,经过省、市、自治区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电、燃料、原材料协作>和交通运输要安排落实,然后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别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包括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额围审查批准。部商地方安排的小型项目,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批准。基本建设项目,一定要有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和资金的保证,凡是建设条件不具备或者建成后原料、燃料、动力和其他外部条件配合不上的,应当推迟建设。建设项目要搞好综合规划,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