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险 废 物 规 化 管 理 指 标 体 系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 》 ( GB18597 ) 、 《 危 险 废 物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8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等情况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见附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化管理指标见附二。附一: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与抽查表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检 查 人 员: /单位: /单位: /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加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检 查 项 目检 查 主 要 容达 标 情 况达 标 标 准检查方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 法 》 ” 第 三 十条)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楚,负责人熟悉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相 关 法规、制度、标准、规。现场核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二 、 标 识 制 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 标 准 》 ( GB18597-2001)附录 A 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 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已设置但不规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现场核查。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