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1 年 10 月 22 日厦财文[2001]85 号印发,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讨论,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 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般地区省内( 不 含福 州 市区)直辖市省会市单列市经济特区北京市上海市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220220280350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 , 科 研 单 位 讨 论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水量五级)以上的高级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120120150200师、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其余人员10080120150 (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 标准省外地区 每天 30 元省内地区 每天 20 元 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地区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市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省外省内(不含福州)补助标准(元)60504030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