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制度----------------------- -----------------------日期: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4 年 4 月 23 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 年 6 月 10 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 号《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 年 6 月 1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7 月 13 日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 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二) 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三) 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 2 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