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机动车维修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户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业户),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遵守本细则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业户的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抽查 AAA 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不低于 20%的比例抽查辖区内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低于 10%的比例抽查辖区内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等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协助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抽查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的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条 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1,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2。第六条 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定: (一)AAA 级(限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850 分,且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8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