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二OO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进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贷政策 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用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讨论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制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