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李国辉申请复核古冶交警四大队的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辉,男,29 岁,汉族,司机,住 XX 省 XX 市XX 县区新店子镇小老峪村
电话:13633250945 申请事项 依法变更第四交警大队第 202441841 号事故认定书:(1)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依法对死者张连海的死因进行司法医学鉴定; 申请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多处有错误: 1
时间是不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是 18:30 分许,而不是18:20 分,证据是报案记录,我们报 122 报警时 18:29 分,这个时间的认定不准确
交通方式不对:伤者张连海是推自行车过公路,而不是步行,因此交通方式应当是自行车,而不是行人; 3
本方车号是冀 ha6768,认定书所载是“冀bha6768”是错误的
应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有二
申请人方法律规范驾驶,没有明显过错
经检验,申请人的刹车合格,灯光也是基本合格的,检测线结论为:“一轴制动合格,二轴、驻车制动不合格
左大灯合格,右大灯不合格;转向灯、制动灯合格,前没有防雾灯
” 但是《认定书》载明当时的天气是晴,首先不需要雾灯;而且大灯基本合格,行车制动系统也是合格的,所谓驻车制动和右大灯如有瑕疵,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至于二轴制动不合格,实际上制动不平衡,并不是制动力不足
伤者张连海有明显过错
因为过公路应当下车推行,注意了望,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但是伤者张连海并不仅仅是违反了此项义务,而是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 72 条 6 项的规定,即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 1 驶
当时伤者的妻子与伤者前后过公路,其妻子先过去,伤者推着自行车突然加速想跑过公路追上其妻子,因此属于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72 条 6 项规定的情形,而不是《道交法》62 条行人过公路的规定,因此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