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 海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外商投资企业法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1 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1
2 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3 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 50%)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
(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缴清
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4 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监督机构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
1 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2
2 组织形式(可考性 50%)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2
3 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4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 50%)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Ⅲ 外资企业法3
1 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3
2 组织形式(可考性 50%)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3
3 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 50%)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3
4 外资企业的用地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