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一、瓦斯便携仪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 10 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 800 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 400 元。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 30 元。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 50 元。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二、光学瓦斯鉴定仪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 10—50 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800 元。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 30 元。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30 元。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 10—30 元罚款。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 20 元。三、自救器1、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属过期(使用 3 年以上),发现上述情况职工有权拒绝领取。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要照价赔偿。4、自救器封条开启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5、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洁净,摆放整齐。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维修或注销。6、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要照价赔偿。使用 1 年以内赔偿 80 元,使用一年以上赔偿 40 元。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 30 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