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分类号]L[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122[实施日期]19950122[失效日期][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56 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仔细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与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实行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别,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别,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