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9 [标题]能源部关于颁发《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2/12/18 [实施日期]1992/12/18 [失效日期] [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1992)1204 号 [题注] [正文] 近年来,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
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经多次讨论,讨论、修改,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请各单位仔细贯彻执行
一、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要求,仔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解决
二、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讨论所
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互相配合,搞好检测工作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与时告能源部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
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的产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