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35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 企业或经济组织;(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