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实施法律规范化药房示范单位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法律规范化药房示范单位的现场检查,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现场检查项目共 66 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7 项,一般项目 39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函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时,对被检查单位的合理缺项应作相应剔除
五、结果评定:项 目结 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20%通过现场检查020-25%限期 1 个月内整改后追踪复查≤2≤20%≤2>20%不通过现场检查>20≥25%说明:一类: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类:指乡镇卫生院、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 三类:指小型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单位卫生所、村卫生所法律规范化药房示范单位现场检查项目(试行)条款检 查 内 容0101医疗机构应设置药事委员会(组),对药品的质量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本单位药事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0102设置药械安全远程电子监管专(兼)职机构,负责上报国家基本药物、特别药品、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等使用情况以及自制制剂的配制使用情况的数据录入
0103设置 ADR 监测机构,并开展监测工作,对本院病人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报告
*0201一类医疗机构(二类、三类除外)设置的药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应确定专人(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0202一类医疗机构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药品质量有否决权,并对临床安全合理用药进行指导,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