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程序一、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别原因不得签证
设计变更作法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二、涉及材料单价调整的签证,先报工程科科长,经工程科科长、综合科科长、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商定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三、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 20 个工日(600 元)
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 1200 元/次的签证,由工程科科长签发;超过 1200 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 6000 元时,签证均需基建处处长同意才能签发
四、 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五、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基建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基建处章,否则无效
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
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
基建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基建处处长,通知内部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
特别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 7 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法律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讨论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