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的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宣传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与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普与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社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保质期的管理第八条[标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注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
第九条[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