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24)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望仔细遵照执行
二 0 一 0 年六月二日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局 ( 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 ) 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