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评 标 定 、 标 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与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与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与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与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 万元与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与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根据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纳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与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与等级划分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