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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含义与基本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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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兼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刚 大学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1-7-30 引 言当下,改革证据制度与制定证据法典(规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讨论课题。对此而言,学习和借鉴国外证据制度上的行之有效经验,目前也应是学者们一项重要的讨论工作。本文拟在介绍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并为同行们的讨论提供一份比较法上的参考资料。 一、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含义1977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ßordnung)又称《诉讼程序的简化与促进法》(Gestz zur Vereinfachung und Beschleunigunigung),简称“简化法”(Vereinfachungsnovelle)。该法从简化程序(Vereinfachung)和促进程序(Beschleunigung)两个方面对 1877 年 1 月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为便于当事人在诉前实施更广泛的证据调查,尽早地明确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实关系促进当事人在诉前或审前达成和解,避开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司法负担,通过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设置,对传统的证据保全程序进行了划时代意义的修改。审前证据调查程序,德语写作“Selbständiges Beweisverfahren”;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尽管该程序是对原有的证据保全程序的修正,但 在 立 法 宗 旨 上 已 经 脱 离 了 “ 证 据 保 全 ” 这 一 初 衷 。 由 于 “ Selbständiges Beweisverfahren”强化了证据保全的开示功能和转化了证据保全的原来目的,从比较法上而言,它包括了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和法国民事诉讼的紧急审理程序(référé)与紧急鉴定命令先行型程序的一些功能,而中国法上却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制度性规定,所以,若翻译成“证据保全程序”则显得含义过于狭窄,而直译成“独立意义的证据调查程序”或“独立性(的)证据调查程序”又显得比较晦涩,故尔笔者将它意译为“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一章地方法院程序的第十二节规定了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第 485 条至第 494 条 A),该第十二节的原有名称是“证据保全程序”。审前证据调查程序主要容有:①审前证据调查的适用要件(第 485 条);②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实施(第 486 条、第 487 条、第 492 条第 3 款);③审前证据调查结果在诉讼中的运用(第 4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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