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36 号令)、《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与规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与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
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根据本细则和《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24〕96 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