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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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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2.1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整体框架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纳图 2-1 所示的委托-受托模式。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与其职工应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应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即“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即“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处理相关的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图 2-1:我国的委托-受托型企业年金模式信托关系受托人受托人委托人(企业和职工)中介服务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2.2 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参见表 2-1)。表 2-1:不同形式的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全分拆全分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全捆绑2.2.1 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2.2.1.1 全分拆在全分拆模式下,企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选择其他服务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身份各不兼容,之间形成多重监督机制(参见图 2-2)。全分拆模式对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图 2-2:全分拆模式(法人受托)2.2.1.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再选择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和投资管理服务(参见图 2-3)。在这种模式下,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能够更好的沟通,提高年金计划的运作效率。其他主体担任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机制。图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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