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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反思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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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 [摘要]对行政与司法职能特性的理论分析表明,在现代行政国家时代,要想既维护行政法治又保障行政效率,法院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就应当保持一种“既审查、又尊重”的态度。据此,未来在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明确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并确立一整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法规解释;司法审查;尊重 一、引言:问题与分析视角 “解释是任何规则适用的一个不可或缺少的步骤”。 先哲加达默尔曾言:“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 在行政国家时代,“法官是法律解释职能的权威承担者,法院在法律解释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这一西方法律传统被颠覆,行政机关愈来愈多地承担了法律、特别是规制法律(regulatory statutes)解释的多数关键工作。 不可否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应如何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极具政策导向性的法律解释已成为必须厘清的时代课题。 事实上,关于法律解释的权威问题的核心触与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法院是否应当接受任一行政机关的任何结论?如此一来,司法审查将变得毫无意义。但是,假如法院完全不遵从行政机关的结论,转而重新处理每一个问题,那我们是否又失去了组建行政机关的意义呢?” 面对这一两难问题,相较于其他分权制国家,美国表现出异常激烈的反应。这尤其体现为美国实务界和学界对 1984 年的“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Chevron v. NRDC) 的追捧。“弗林案”代表了最高法院在划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法律解释权限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案中宣扬的“弗林两步法”犹如一场风暴席卷美国司法界。在相对短暂的生命期间(1984-20XX 年),弗林案已被 7000 多个案件引用,远超其他处理同类问题的案件,并一跃成为美国行政法引用频率最高的案件。 与此相伴而生的则是一个异常的司法遵从规则,即法官是解释法律的专家却要遵从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具有优越的专业技术和责任感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政策却要接受法官的严格审查。学者指出,该异常规则根源于美国宪法中的分权设计,传统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无法容纳行政国涌现的“第四行政部门”。 由此不难看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关涉部门权力分配与调整的宪政结构问题。其实,“它还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现实课题。对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厘定不仅有助于测定行政国家实施行政管理任务的效率,还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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