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审理论文 房地产业经过近年来的迅猛进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纠纷案件也随着房地产经营活动的频繁而逐年增多
由于调整房地产业的法律法律规范比较滞后,房地产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甚至有些经营者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等原因,造成许多房地产经营活动不法律规范,给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给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理清房地产纠纷的法律关系,搞好房地产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纠纷种类繁多,包括土地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联营纠纷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想对在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 本文所指房地产联营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合作建房并分利的行为
审理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首要问题就是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
而房地产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除了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普通标准外,还有其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别标准
下面着重谈谈其特别性
依据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1995 年 1 月 1 日后从事房地产联营活动的双方都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联营行为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所订立的联营合同才能被确认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从事房地产联营活动的,其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认定:一、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别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