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不预交评估费案件的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实行离婚手段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躲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躲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躲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
(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
(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躲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