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对策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史玉娥《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与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也规定,对抽逃、转移出资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以与对抽逃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就这些问题,笔者发表以下粗浅看法:一、抽逃出资的涵义抽逃出资行为,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使该部分资产的财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由企业回归到投资者自身,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一种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企业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者
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展,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禁止公司任意变动注册资本和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增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使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本质形同虚设,因此,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修订的《公司法》均对公司发起人、1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罚力度
这里的“发起人”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的自然人或者有关单位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 XX 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或发起人即企业的投资者
投资者的出资缴纳到企业后,投资者放弃财产权,企业获得了财产权
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和发起人对该出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只有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只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转移行为,才能被视为抽逃行为
非由投资者实施或由投资者授意并明示,董事、经理或其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