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几个疑问的综述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讨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些问题仍争论不休,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进展,经济领域内无不伴随着挪用公款的问题,挪用公款罪是经济领域内的多发犯罪,在新刑法修改之后,近几年来两高发布了多条司法解释和执法依据,由于个案的差异和执法者的素养限制及理论上的差异,导致在挪用公款的定性、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等问题上出现争议,针对此现象,本文拟就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但因笔者水平有限,文中的观点和词句有不当之处,敬请老师斧正、赐教。 本文共九个部分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构成 二、关于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析 三、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中“个人”的界定 四、关于非法活动的认定 五、关于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认定 六、关于挪用公款存入金融系统吃利息差案件的认定 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八、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九、关于挪用公款既遂未遂的认定 近几年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探究,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在争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持续进展,经济领域无处不伴随着挪用公款的问题,挪用公款罪是经济领域内的多发性犯罪,在新刑法修改之后,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多条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为正确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了执法依据,但由于个案的差异和执法人员素养、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挪用公款的定性、犯罪对象、犯罪的性质、一罪数罪等问题上出现争议,针对此现象,笔者也想参加探究,若观点偏颇,希望得到老师和同仁的斧正。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一般都有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利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侵犯财产犯罪实际都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但是,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三是由于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