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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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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西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政办发[1999]52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围是:教育系统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区教育局在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教育局行政计划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按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围,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五)负责各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七)负责按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九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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