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规划(2024-2024 年)》(国发〔2024〕22 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4〕第 44 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51 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24]46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章 企业条件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加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二)具备单班年产 10000 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 5 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 30 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 3 年或 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5 年或10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 3 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