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 案 情 原告:黎琼,女,35 岁,建阳市立医院护士
原告:峰,女,39 岁,省司法厅干部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
原告黎琼于 1986 年 12 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
1988 年 9 月由被告送往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 3 年
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 6 年
1991 年 7 月原告学习毕业
回被告单位工作 4 年零 5 个月时,由于原告黎琼丈夫在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黎琼要求调动
经商调,市中医院要求黎琼于 1995 年 11 月 30 日前报到
原告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科副护士长
1993 年 4 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 1 年
进修前,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 10 年不外调
在此之前,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 10 年不外调
1994 年 4 月,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
因峰的丈夫在工作,峰要求调动
经商调,省司法厅要求峰于 1995 年 3 月 15 日前报到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根据本单位 1994 年 9 月 10 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 4 条规定,要求原告黎琼、峰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
黎琼为 7594
47 元,其中工资 3811
9 元、福利费 30 元、学习费 2000元,另加收费用的 30%计 1752
57 元;峰为 7353
42 元,其中工资、福利为 4056
90元,学习费与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夜餐补贴等 1848 元,另加收费用的 30%计1448
原告黎琼、峰分别支付上述费用后,调离被告单位
1996 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