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 案 情 原告:黎琼,女,35 岁,建阳市立医院护士。 原告:峰,女,39 岁,省司法厅干部。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 原告黎琼于 1986 年 12 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1988 年 9 月由被告送往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 3 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 6 年。1991 年 7 月原告学习毕业。回被告单位工作 4 年零 5 个月时,由于原告黎琼丈夫在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黎琼要求调动。经商调,市中医院要求黎琼于 1995 年 11 月 30 日前报到。 原告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科副护士长。1993 年 4 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 1 年。进修前,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 10 年不外调。在此之前,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 10 年不外调。1994 年 4 月,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因峰的丈夫在工作,峰要求调动。经商调,省司法厅要求峰于 1995 年 3 月 15 日前报到。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根据本单位 1994 年 9 月 10 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 4 条规定,要求原告黎琼、峰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黎琼为 7594。47 元,其中工资 3811。9 元、福利费 30 元、学习费 2000元,另加收费用的 30%计 1752。57 元;峰为 7353。42 元,其中工资、福利为 4056。90元,学习费与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夜餐补贴等 1848 元,另加收费用的 30%计1448。52 元。原告黎琼、峰分别支付上述费用后,调离被告单位。 1996 年 12 月,黎琼、峰向建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和非法罚款分别为 7394。4元、6545 元,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答辩称:原告黎琼系被告花了多年时间和大量财力培育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医院培训的唯一的一位高级护士。1988 年 9 月被告送其去省医学院脱产学习 3 年,学习前,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进修后回本医院服务 6 年。原告峰于 1993 年 4 月由被告出资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 1 年,进修前,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