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章地测工作管理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 3二、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6三、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7四、图纸资料保管和使用制度 8五、测量仪器使用保管制度 9六、矿井与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 10七、采掘计划编制审批制度 10八、贯穿工程测量制度 11九、矿井测量工作管理制度 12十、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3十一、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4十二、资源管理制度 15十三、“三率”管理制度 19十四、图纸交换制度 20十五、储量管理制度 21十六、顶板管理制度 22十七、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36第二章防治水管理一、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38二、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45三、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7四、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49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50六、防治水相关规程审批制度 55七、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56八、地质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57九、考核奖励制度 58十、资料定期分析、保管、使用制度 60十一、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校验、发放与报废制度 61十二、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62十三、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63十四、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64十五、探放水质量检测验收制度 66十六、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67十七、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68十八、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70十九、专业探放水制度 71二十、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73二十一、探掘公示日报验收与审批制度 74二十二、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75二十三、矿井水害停产撤人制度 77二十四、“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77二十五、地质防治水专业定期会议制度 81第一章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1、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通过部门联系。2、设计部门需要地测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出面联系,提交委托书。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科。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科。地测科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科。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重要井巷贯穿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科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商定贯穿允许偏差,保证地测...